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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底,浙江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时间:[2018-03-02] 点击数:12104


早在2017年9月,《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就已明确指出,分类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要做好分批分布推进改革、多种形式分类推进改革、激发人才要素作用、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控人员编制、妥善安置人员等7大改革任务,分类中未划入经营类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文件内容可点击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查阅。

2018年1月9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提出,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近日,省财政厅、省编办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方案》明确总体目标:

全面梳理事业单位职能,深入推进政事分开,加快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转变

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对有财政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职能和人员进行再梳理,建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增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内生力。

《方案》明确了改革内容:

稳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加强对事业单位运行的跟踪分析,做好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理顺单位职能、经费保障机制和人员配比等关系。

推进事企分开,积极推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政策。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比照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因履职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购买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部分职能复合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加快厘清职能。

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稳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

从2018年起:对条件成熟、有财政保障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现由其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到2020年底: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2020年以后: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通过公开择优方式购买。

对提供教育人才培育和科学研究以及医护治疗等服务的学校和医院,考虑到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暂不适宜全部由社会力量提供;在2020年前,仍维持原有财政保障方式,暂不进行改革。

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

尚未完成分类的事业单位:要在厘清职能的基础上划分类别,按照上述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探索建立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适应的财政支持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履约管理;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牵涉财政经费、人员编制、收入分配等众多问题。《方案》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深化调研督导,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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